受贿罪中的“感情投资型贿赂”是指一些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便利,通过长期、持续地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照顾或礼物,逐渐建立一种看似纯粹出于友情或私人关系的投资方式。然而,这种表面上看似正常的人际交往背后,往往隐藏着权力交换的目的。对于这种类型的贿赂,在法律上的定性和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一、感情投资型贿赂的特征
1. 隐蔽性强:与直接给予财物的贿赂相比,感情投资型贿赂更隐蔽,难以被察觉。 2. 长期性:这种贿赂通常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培养,逐渐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3. 非正式性:感情投资往往不涉及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合同,更多的是基于口头承诺或隐含的期望。 4. 情感纽带:在表面上看,双方之间似乎存在深厚的情感联系,使得贿赂行为更加难以被识别和定性。

二、感情投资型贿赂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感情投资型贿赂,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其背后的权力交换意图。
1. 证据收集:需要搜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利益交换意图,这可能包括通讯记录、交易凭证等。 2. 主观意图:除了客观上的行为外,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有接受贿赂的故意。 3. 社会影响评估:考虑该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以及是否破坏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公共信任。
三、感情投资型贿赂的预防与治理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抵抗外部诱惑的能力。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适当监管。 3.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已经发生的感情投资型贿赂案件,应依法严厉惩处,起到震慑作用。
总之,感情投资型贿赂是一种较为隐蔽且复杂的腐败形式,其定性与处理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