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中“正在执行职务”的界定》
在法律实践中,妨害公务罪中的“正在执行职务”是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文将围绕这一概念,探讨其具体界定。
一、“执行职务”的内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执行职务”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活动。这不仅包括了具体的执法行动,如治安管理、交通指挥等,也涵盖了行政决策、审批等非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某项工作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范畴,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该行为是否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相关联;二是该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二、“正在执行职务”的时间范围
“正在执行职务”强调的是一个动态过程,即行为人妨碍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进行中的职务活动。这既包括了正式开始执行职务直至任务完成的整个时间段,也涵盖了准备阶段和收尾阶段。例如,在交通警察查处违章停车的过程中,即便是在准备设备或整理资料时遭遇暴力或威胁,也应当视为“正在执行职务”。
三、职务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正在执行职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所有形式的职务执行都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时,其职务行为才具有合法性,从而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则其职务行为不再被视为“正在执行职务”,进而也不再适用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四、妨害行为的认定
最后,对于“妨害”的界定同样重要。根据《刑法》规定,妨害行为主要包括暴力、威胁等手段,目的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则可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中“正在执行职务”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涉及到职务行为的本质、时间范围以及合法性等多个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保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