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这一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对存款的管理秩序,因此被法律严格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非法性
非法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核心的特征之一。具体来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公开性
公开性意味着行为人通过广告、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这种方式使得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需要借助公开宣传来扩大其影响范围,吸引更多的存款人,从而实现快速聚集资金的目的。
三、利诱性
利诱性是指行为人通过承诺支付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或其他投资回报来吸引存款人。这种高回报的承诺具有很强的诱惑力,能够激发公众的投资欲望,从而促使更多的人将资金存入所谓的“投资项目”中。然而,这种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旦项目失败,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
四、社会性
社会性强调的是行为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不仅限于个人,还包括单位、企业等各类经济实体,且这些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即行为人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种社会性的特征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共同构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本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