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这一罪名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根据该条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留给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一般而言,“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的是行为人抗拒执行的程度非常严重,给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或是给他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下面我们就几个可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分析:
1. 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人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执行人员、破坏执行现场等,不仅抗拒执行,还威胁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 多次抗拒执行:如果行为人曾因同一或不同案件的判决、裁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并受到过刑事处罚,之后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可以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3.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导致了申请执行人的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这无疑是对社会秩序和人权的极大侵犯,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4. 利用职务之便抗拒执行: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损害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公平正义,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 大规模或群体性抗拒执行:组织、领导他人集体抗拒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人数众多,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极为恶劣,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拒执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参考上述因素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除了依法严厉惩处外,还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