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为了逃避法律监管,不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融资的企业或个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一、犯罪构成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即必须是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发行行为。 3. 主体要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得到批准而仍然实施发行行为。

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非法募集资金的数额:数额越大,量刑越重。 - 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该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投资者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则量刑可能会更重。 - 是否有悔改表现:主动退还非法所得、赔偿受害者损失等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悔改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是否存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比如是否为初犯、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三、预防与应对
为了避免触犯此罪,企业和个人在需要融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申请批准,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融资活动。同时,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所有金融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总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仅违法,而且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此类活动之前,都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