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索取型受贿
索取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要求,并且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他人的财物。这种索取行为既可以是在职务活动中直接提出,也可以是通过暗示、威胁等方式间接实现。索取型受贿是受贿罪中最直接的一种形式,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

二、收受贿赂型受贿
收受贿赂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这些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这类受贿行为可能发生在职务活动之前、之中或之后,但关键在于财物的给予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例如,某官员在审批项目时接受了开发商的贿赂,这便是典型的收受贿赂型受贿。
三、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从中获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较为隐蔽,因为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是通过“中间人”的角色来实现财物的交换。然而,由于其利用了职务影响力,因此同样构成受贿罪。
四、事后受贿
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后,利用其在职期间形成的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此过程中接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但由于其利用了在职期间积累的权力和资源,仍然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既有直接的索取和收受贿赂,也有通过斡旋和事后利用职务影响力的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点,但都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本质。打击受贿犯罪,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对于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