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法律责任》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也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但是,若非邮政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应以本罪论处。因此,该罪行不仅限于邮政工作人员,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为了个人私利,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有的则出于恶意,故意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这些行为都属于本罪的范畴。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中,私自开拆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开启邮件;隐匿是指将邮件隐藏起来,使其无法被收件人收到;毁弃则是指故意破坏邮件,使邮件失去原有的价值和作用。这三种行为都会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造成侵害,因此都是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情节严重。如果只是轻微地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时,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邮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