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两个罪名,两者均涉及网络空间的行为,但它们在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显著区别。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帮助理解其差异。
一、定义与构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从事违法活动或提供便利条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侧重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客观上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或帮助。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相比,该罪更加强调的是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辅助角色。
二、区别与联系
1. 主体行为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强调的是行为人直接通过网络实施违法行为;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聚焦于行为人为其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 2. 主观方面差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能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明知”状态。
3. 客观表现形式:前者主要是通过创建网站、群组等方式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后者则是间接地为犯罪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服务。
4. 社会危害性评估:虽然两者的社会危害性都很高,但前者往往直接导致具体的犯罪结果发生,后者则是犯罪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
结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同属网络犯罪范畴,但在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正确区分这两类犯罪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