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那些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里所说的“组织者”是指策划、发起、建立传销网络的人;“领导者”则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指挥作用,对传销网络的发展、运作起到关键性影响的人。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传销活动的发生,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传销活动非法获利,而不是单纯为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传销活动的实际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量刑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 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六十人以上的; -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传销活动中的普通参与者,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但会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则必须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打击传销活动的决心,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