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进口、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跨境转移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一罪名体现了我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视。
一、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我国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

2. 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进出口管理的规定,非法进出口珍贵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珍贵动物”通常是指那些在国内外都受到严格保护的动物种类,比如大熊猫、金丝猴等;“珍贵动物制品”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皮毛、骨骼、器官等。
3. 主体要件 任何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而对于单位,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管理秩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了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珍贵动物的决心。
结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乃至全球的生物多样性,还可能引发生态灾难,因此必须依法严惩。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