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与判刑细则》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从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刑法》第296条明确规定了该罪名,旨在保护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维护国家社会公共秩序。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将导致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结果,且对这一结果持积极追求或听之任之的态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这里“依法进行”是指依照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而“其他方法”则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威胁、恐吓、散布谣言等手段,只要这些行为足以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正常进行即可。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判刑细则
对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96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于政治目的或其他不良动机实施破坏行为,则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因一时冲动或受他人唆使而实施破坏行为,则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2)行为造成的后果:若破坏行为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反之,若破坏行为仅造成轻微影响,则可酌情从轻处罚。
(3)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或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若行为人拒不认罪或逃避法律责任,则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及判刑细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对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严惩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