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此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一、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该规定的产品的行为。
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体现了法律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