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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来源: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5-04-30 阅览:652
内容简述: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与直接受贿有所不同。 构成要件1. 主体资格: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

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与直接受贿有所不同。

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之一。 2. 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同于直接受贿,斡旋受贿强调的是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这是斡旋受贿区别于其他形式受贿的关键点。即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利,而是通过其他人的职务行为来实现。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说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 5.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在上述条件下,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接受请托人的财物。

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斡旋受贿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会随着司法解释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调整。同时,“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也会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等因素。

结论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体现了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从中获利行为的严格法律约束。对于此类行为的打击,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管和惩治力度,对于构建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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