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分割对方公积金,只要该公积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具体依据和说明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分割方式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先就公积金的分割进行平等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后取得公积金所有权等,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即可。
均等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公积金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特殊情况处理:若夫妻双方均有公积金账户且余额相差无几,法院可能判定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若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已将公积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用途致使账户余额所剩无几,法院可能基于现实情况放弃对该账户公积金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