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一般为 30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情况:
地区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比如北京、重庆、天津等地区将 “数额较大” 的标准定为 5000 元;浙江、山东定为 6000 元;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为 6000 元,二类地区为 4000 元。
特殊情形:即便网络诈骗金额未达到 3000 元,若存在多次诈骗、涉及多人受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等严重情节,公安机关也可能会立案侦查。此外,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即使未实际取得财物,也构成诈骗罪未遂,应当立案追诉。